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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义利统一”的社会主义价值导向

1998-12-18 来源:光明日报 黄亮宜 我有话说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需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南,形成科学的、社会主义的义利观,对广大社会成员的价值选择和行为方式加以引导。特别是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变化,就更需要引导人们全面正确地认识义利关系问题。

义利关系问题至今不可回避

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义”和“利”均涵义颇多。一般说来,利泛指利益或功利,而与义相对应,通常指个人的私利;义与“宜”相通,泛指人们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或道义,也可指道义所要求维护的公共利益。在我国历史上,曾有过经久不衰的“义利之辨”。它始于先秦时代的百家争鸣,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儒家的义利观。儒家重义轻利、先义后利的义利观,体现出一种着眼于整体利益的价值导向。这适应了自汉代以后重新确立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的封建国家的需要。封建国家注重儒家义利观所倡扬的“义以为上”的整体精神,强调义对于利、公共利益对于个别利益的至上性和优先性,其目的是实现封建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利益对于广大社会成员来说,却只是一种少数人的特殊利益或私利。封建统治阶级把维护自身利益推崇为义,否则视为不义,主张“以义制利”。这正是为了便于侵夺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乃至毁灭他们的一切正常欲望。在中国历史上,当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尚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封建统治阶级处于上升阶段时,封建国家所代表的共同利益,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的、民族的整体利益相符合。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传统义利观所昭示的整体精神,便体现为一种崇尚道义、深沉博大的民族精神。与这种精神的熏陶有关,中华民族涌现出众多大义凛然、舍生取义的仁人志士,而在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则形成了守义重情、礼让敦厚的民风习俗。这反映出传统义利观中也含有一定的积极的方面。

我们应当站在历史的高度来考察义利问题。人类从动物界分离出来以后,便萌发了对义利的追求。只要存在着人类社会,就会始终存在着道义和功利、共同利益和个别利益及其相互关系。如何看待二者关系,并据此形成何种价值准则和价值导向,是一切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至今亦然。义利关系问题对于人类社会具有永恒的意义,而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变迁,又必然会形成内容各异的义利观。所以,它是一个常议常新的问题。

当今的中国社会,正处于体制改革的过程之中,过去一个时期,在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特别是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曾一度片面强调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忽视个人利益,结果脱离了群众,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当前既然要发展市场经济,就不可不讲求功利,不可不注重个人的能力、作用和利益。这种变化有助于为经济和社会生活注入生机,也会促进人们观念上的更新。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不注意到,少数人却走向另一极端,转而信奉西方资产阶级的某种功利主义观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有利则干,无利则罢,将个人利益至上视为“人生真谛”。我国所要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够实现人民群众的局部、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特定的性质,超越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局限。这为人们正确对待和解决义利关系问题,提供了现实依据。

实践证明,人们的义利观,不仅要受到社会根本制度的制约,而且在同一种社会制度下,要受到不同的具体管理体制的影响。面对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义利关系问题的再次提出,可谓适时而至。

坚持“义利统一”的社会主义价值导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通过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我们对义利问题的认识日益深化。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有关论述,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当“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这意味着在全社会确立义利统一的价值导向。党的十五大报告一方面强调深入持久地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保证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一方面重申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依法保护个人合法收入。这也显示出在价值导向上体现义利结合。那么,怎样才能坚持“义利统一”的社会主义价值导向呢?

第一,正视物质利益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基础作用,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

从唯物史观看来,利先于义而生成,是一种基础性的存在,因为人们只有首先满足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才能从事其他活动。邓小平同志指出: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义利观,突破了贵义贱利乃至存义去利的传统价值标准,认为社会主义必须摆脱贫困,保证人民的生活得到改善,其中包括使他们中的个人获得自己应有的实际利益。每个人既在集体中生活,又是构成集体的个体。作为个体,人们追求和维护自身利益,是一种自然的行为。推行禁欲主义不能禁止人们的正常欲望,追求个人利益不等于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应当说,到目前为止,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中每个成员的正当利益,并鼓励人们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勤奋地从事劳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包括个体和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条件下,应当允许人们的收入有适当的差距,肯定一部分人通过正当途径率先致富的合理性,不能把分配中的平均视为道义上公正。

为了切实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必须确认这种利益的合法性,鼓励每个公民依法维护其合法利益。中国传统社会重伦理轻法治,即使制定了一些法律,也谈不上用来维护广大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确立法治意识这种现代意识。从法律的角度看,义和利,分别表现为公民的义务和权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个人的利益是否正当,应该在法律上作出界定,合法收入要受到保护,而非法收入要坚决取缔。公民谋取个人利益的活动,只要是依法进行的,就是允许的。在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结构中,某些并非通过按劳分配取得收入的活动,如凭借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只要合乎现行法律规定,也是允许的。

第二,把实现国家和人民利益作为最高价值目标,作为社会主义应有之义。

儒家重义,是为了维护某种共同利益,但在封建社会中,这种共同利益只能是作为阶级整体的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则被视为“贱利”。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人民是生产资料和国家政权的主人,因而,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利益,能够成为整个社会最高的价值目标。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是为了满足广大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造福于民。现阶段应当充分重视个人的正当利益,但这并非如某些资产阶级功利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个人利益是惟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邓小平同志说: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我们确立市场经济观念,提倡竞争,讲求效率,鼓励先进,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都是为了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达到人民群众共同富裕。如果发展市场经济以放弃社会主义理想、造成两极分化为代价,即使市场经济能够发展起来,对广大人民群众也毫无价值可言。社会主义义利观中的义,最重要的就是实现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是人民共同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应当从政治的高度看待义利问题。唯物史观认为,国家是一定社会的集中表现形式。一切剥削阶级国家,都集中表现剥削阶级的共同利益,而同广大人民群众相分离,凌驾于社会之上。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为行动指南,以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为领导核心,以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联盟为群众基础,能够以其集中化的公共权力和自觉的活动,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因为国家已成为人民的真正代表,所以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从根本上讲是吻合的,对二者的维护都属于社会主义义利观中义的内容,都是崇高的价值追求。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机械结合,只有借助国家对人民群众中的个别意志、愿望、需要和利益进行正确的集中才能形成,同时国家对社会负有引导之责。因而,我们不可忽视社会主义义利观所具有的政治内容,应当认真解决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所讲的“一部分人国家观念淡薄”的问题。

第三,提倡在不同的利益追求发生矛盾时,作出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价值选择,强调国家、人民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利是一种既具有基础性,又具有局限性的存在。人们应当有超乎功利之上的追求,将义置于更高的地位。如果单纯逐利,不讲道义,就会导致私欲扩张、急功近利、恶性竞争、损害整体利益等弊端。即使个人的利益需求是正当合理的,由于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有时也未必能够得遂所愿。在当前深化企业改革和精简政府机构的情况下,职工下岗和人员流动是难以避免的。这有利于经济发展,符合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但也会给一部分人带来暂时的困难。一旦不同的利益追求发生矛盾,社会主义义利观提倡顾全大局,先公后私,自觉地使个人的、局部的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坚持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这是人们应有的正确的价值选择,是评判和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准绳。人们要生存而又不能苟活,要发展而又不能纵欲,这就应当以道义来引导和约束广大社会成员的活动,提高其精神境界,促使其循义而行。弃义取利,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最终也无个人正当利益可言。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在人民群众内部,虽然存在着利益差别,却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既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奋斗目标,又是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之所在。在个人利益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关系上,有时可能产生矛盾,但从根本上说是统一的。这种统一,要通过为人民服务的途径而实现。我国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分工细密的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这要求每个从业人员敬业尽责,通过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来获取自己应得之利。从另一方面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又是在每个人努力奋斗中实现的。由此可见,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坚持为人民服务,并以此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便是义和利的统一。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更有助于对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充分尊重”,二者完全可以并行不悖。社会主义义利观所蕴含的基本价值导向,定位于为人民服务过程中义与利的内在统一。

总之,在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义和利都有特定的内容,应当历史地、辩证地看待二者的关系。从广义上说,社会主义义利观中的利,既包括个人利益,又包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所要求维护的国家和人民利益。即使是个人利益,也必须做到取之有义。这表明,利不能脱离义而孤立存在。同样,如果离开利,义则会成为一种与人们现实生活无缘的、空幻玄虚的观念。我们讲求道义,就是要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为出发点的革命功利主义。从古至今,惟有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国家、人民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正确处理义和利的关系。

重视“义利统一”的价值导向作用于社会的整体效应

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义利观,既适应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而又不局限于此,它所体现的导向作用,可以辐射到经济、政治、文化、公众生活等各个社会领域。这种义利观避免了把义和利对立起来、片面重义或重利的单一性,强调二者必须有机结合,不可偏执一端。义利统一的价值导向,能够引导人们把有关事物作为系统整体来看待,在社会生活中一系列与义利有关的问题上,其中包括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个人和集体、竞争和协作、效率和公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先富和共富、发展和稳定、活力和秩序、权利和义务、现实和理想等,实现其两个侧面的高度统一,防止简单地选择某一方面的价值,舍弃另一方面的价值,造成社会的畸形发展。义利统一的科学价值观,能够以其概括性和指导性,总揽统驭许多具体社会领域的行为规范,从而呈现出一种整体效应,形成普照社会的理性之光,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这种义利统一的价值导向作用于社会,将在如下几个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是有利于激发劳动者多方面的积极性,强化国民经济发展的双重动力。我们党和国家正在带领人民群众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争取自身的利益而奋斗。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必然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具体说来,可区分为如下两种情况:其一,作为个体的劳动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合法利益,必须打破平庸守常状态,勇于竞争,勤于劳作,善于经营,提高效率,多作贡献,从而在微观经济运行中产生出一种直接的动力;其二,为了达到共同富裕,广大劳动者在反映其共同利益的先进的精神和道德力量的激励下,万众一心,彼此协作,努力提高生产力水平和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这种能动力量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动力。社会主义义利观既肯定每个公民依法谋利求功的行为,又坚持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首要地位。这种义利统一的价值导向,有利于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合力,从而使社会经济生活充盈着蓬勃生机。

二是有利于保持政治稳定和人民团结,保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序。中华民族具有强韧不衰的凝聚力,这同传统义利观中崇尚道义、重视公利、追求和谐、弘扬整体精神等积极因素的影响,有着一定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以义利统一的社会主义义利观来评价和指导人们的行为,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不仅能够促使各个社会成员锐意进取,而且有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基于对个人和各单位利益的追求所产生的动力,是一种活跃而分散的力量,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就可能造成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起社会震荡。社会主义义利观不仅充分尊重个人合法利益,而且强调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这种导向能够为众多社会成员千差万别的利益追求,提供一个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从而使人们的价值取向保持一致性和互补性。这种导向作用,有助于造就和谐宽睦的人际关系,促进政治稳定和人民团结。就政治稳定本身而言,它同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国家的主权和独立、人民的民主权利等方面的内容一样,也属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范围。没有稳定,就不能实现国家和人民其他方面的利益,从这一点上看,中国的最高利益就是稳定。这里需要注意,为了实现政治稳定和人民团结,在坚持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同时,决不可忽视对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充分尊重。如果舍弃后者,也会导致人心不稳,降低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削弱社会内部的凝聚力。

三是有利于完善国家的制度建设,优化利益调整中的政策取向。任何国家的制度都体现着一定的价值追求。我国现阶段所要树立的社会主义义利观,既适应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管理体制,又能促使这些制度及体制的巩固和完善。国家、人民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相统一的义利观的形成,能够产生一种感召力,引导人们更加自觉地坚持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制度,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等政治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义利统一的价值导向,要求各方面的制度能够从总体上维护国家、人民利益和个人正当利益,保障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和惩罚谋求不义之财等违法行为。

四是有利于引导全民族提高整体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对义利问题的看法,不仅会深刻地影响治国之道,而且和全民族每个成员息息相关。中国传统义利观所提倡的道义优先的精神,曾经渗入民俗生活之中,普通民众历来赞誉深明大义、急公好义、见义勇为等美德,唾弃背信弃义、见利忘义、假仁假义等丑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义利观所表明的价值导向,对于全民族来说是一种巨大而持久的规范力量,能够指引人们在义利关系上作出正确选择。当前,确有少数人放纵私欲,追逐暴利,藐视法纪,鄙弃文化,失去信仰,这是他们自身素质低下的突出表现。实现义利统一的价值导向,晓以大义,有助于人们把视野投入社会,增强对社会、对人民的责任感,理解和接受集体主义原则,增强依法律己的意识,确立知识的社会价值,逐步提高自身的素质。无论是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充分追求,还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更好实现,都会促使人们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使社会主义义利观作用于社会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划分层次,区别对象,鼓励先进,照顾多数,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共产党员等先进分子,应当在坚持义利统一的过程中,努力达到对社会无私奉献、为人民竭诚服务的境界,并以此引带广大社会成员逐步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决定着该民族的命运和在世界中的地位。社会发展的全面性,最终要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树立社会主义义利观,对于民族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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